中国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竞争政策,导致对在中国市场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不能加以规制的尴尬局面
本报记者 姚芃
法学教授王先林在近日召开的“竞争政策与立法国际研讨会”上建议,通过制定反垄
王先林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他认为,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冲突。这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超出法定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的冲突是由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引发的。
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即知识产权的滥用,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时,体现公益目标的竞争政策就应对其进行规制,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而不能仅仅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权就笼统地不予适用。竞争政策规制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基本前提和特点在于维护有效竞争。
王先林介绍说,总体来看,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将竞争政策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时,仍然是将其纳入竞争政策通常的框架下进行的炔灰蛭恫ü逃械穆⒍闲远灾恫ㄐ惺辜右蕴乇鸬脑际膊灰蛭杀;ぶ恫ǘ灾恫ㄐ惺剐形幻妗?/p>
王先林指出,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竞争政策,特别是没有基本的反垄断法,还根本谈不上将竞争政策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的问题。但是,在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带有竞争政策的性质)中对涉及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作了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极为零散、不完整、不明确,主要表现为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不是专门从竞争政策的角度对此做出规范的;而且,现有的多数法律规范是适用于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行为,而不是普遍适用于中国市场上的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因此其适用范围还极为有限;从其内容来看,它也需要根据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以更新、完善。
目前,中国尚没有明确的规制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竞争政策,这也导致在中国目前不存在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这导致了对类似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等在中国市场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尚不能加以有效规制的尴尬局面。因此,中国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
王先林建议,中国首先应当建立起基本的竞争政策,主要是制定出专门的反垄断法。中国目前的反垄断法起草稿(2005年5月讨论稿)中就有专条(第56条)对此加以了明确,即“经营者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本法处理”。这是很有必要的。
王先林同时又强调,仅有反垄断法中的这一条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在这方面的经验,由竞争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加以解决。在中国,由于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也是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制定的这种指南如果经国务院批准、就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这就有利于它不仅在行政执法中而且也在司法活动中的遵照适用,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效力。这一法规的核心是要平衡和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竞争之间的冲突,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鼓励创新和激励竞争的作用,又切实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利用(即滥用),使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不致受到破坏;既充分保护市场竞争,又能实事求是地照顾到合理的暂时限制竞争的商业需要,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开发者、生产者、消费者等)之间的利益,以促进中国的科技文化创新和经济竞争并行不悖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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